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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0:38 来源: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分享: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遵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2.遵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3.遵义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4.遵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5.遵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遵义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博天堂网页版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主办科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辅助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规定,结合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并由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执法辅助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强化保障。
第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直接开展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可以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维持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工作;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5.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受理;
(二)开展行政执法的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和审核;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的招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人事信息、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执法机构应当对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公示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可以为执法辅助人员制作工作证件,并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
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着装标志等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内部工作信息,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涉案记录等;
(二)打听案情、说情托人、透露案情等行为;
(三)对待群众态度生硬、随意训斥,行为不端、举止不雅;
(四)工作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执法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向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十二条 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和插手
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确保执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支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执法支队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执法支队做有碍行政执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局法制审核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指导职责,应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 ,组织研究相关法律及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执法支队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行政处罚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执法权利,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行政执法公正。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 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查办、作出处罚、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自身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行政执法公正的行为 。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 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附件4: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或曾经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包括: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无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对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等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遇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向局机关法制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应加强检查、抽查,如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移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局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或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七条 局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八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第十条 局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等指示的;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或批转涉案材料的;
(三)要求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违法登记保存证据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四)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六)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料及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局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当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一)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并书面提出指导性或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二)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且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做好工作记录的不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我局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属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问题。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相关科室限期整改。
第六条 被监督科室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根据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监督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局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 被监督的科室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监督决定的,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负有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