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博天堂ag

发布时间: 2024-11-20 16: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做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对下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管理指标:服务能力、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还应对公司的信息数据指标进行考核,该指标主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对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情况、是否按规定全部上传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等情况进行考核。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罢运、围堵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的;

7.拒不执行政策规定和行业的管理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非法转让或倒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9.无故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遵义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2)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反映。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定;初评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公布。

第三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等;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获得荣誉表彰、参加公益活动、先进事迹等情况。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国家、省、市荣誉表彰,获得行业表彰奖励,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情况。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与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同步开展,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完成30日之内在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登记,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遵义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计分考核,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确定并签注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和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变更所属企业或在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车之间身份转换的,其考核结果纳入最后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企业或经所属企业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三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四章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指标: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包括运营服务行为、车容车貌、投诉、监督服务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结果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有效。

凡实际开展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均要参加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与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同步开展。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依据《遵义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3)对巡游出租汽车单车进行计分考核,并在车辆信息档案中记录。

违反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5分、1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第二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因严重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被省、市主流媒体曝光2次以上。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护检测情况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巡游出租汽车单车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三十条 车辆经营者对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反映;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45、12328热线电话及乘客评价等多种途径,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更新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在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且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经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定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委托服务出租汽车。按照规定可以延续经营的委托服务车辆申请延续经营的,须重新委托aa级以上企业管理后方能办理延续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先进出租汽车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标牌;同时可以在车辆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识企业与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其参加各项评先、评优活动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对近三年连续被评为aaa级的驾驶员,在推荐国家、省部级评优评先时,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并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中做记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及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煽动、组织、策划并参与罢运、堵路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出现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行为或利用传单、手机、互联网传播散布谣言、煽动聚集闹事的;

(六)运营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

(七)经查实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八)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影响期为2年,影响期内未再发生以上情形的,将其从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中移出。

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是出租汽车企业聘用驾驶员的重要参考,被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的驾驶员,企业应当审慎聘用。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巡游出租汽车在经营期限内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的,在申请单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予以批准。

(二)巡游出租汽车在经营期限内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b级的,经营权到期后不予延续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工作人员、扰乱考核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将当次考核等级下降一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本细则所称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引发群体性事件,本市政府、省级或以上部门通报批评,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披露、曝光等后果。

本细则所称委托服务出租汽车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个人所有,委托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负责日常经营及安全管理的巡游出租汽车。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结合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具体评分标准进行细化调整。


附件:1.遵义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遵义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4.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下载:附件1-4.docx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