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全市交通运输业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其他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指导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地方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权限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和协调发展;协调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有关工作。
(三)承担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按照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及汽车站场建设、维护、技术、质量与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负责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确认,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及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执行道路、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交通运输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运输业、城市客运、路政、水路运输和地方航道行政管理、权限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工作;培育和管理市场,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权限内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以及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行业管理;实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六)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路、水路的运行监测、协调和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车辆(船舶)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
(七)负责权限内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通讯导航、水上消防、救助打捞、危化品运输、防止船舶污染、航道、港口及岸线管理等工作,归口管理船员培训考核、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承担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按规定参与行业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九)承担交通战备职责。提出国防交通路网布局建议;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协调国防运输;承担市内军事行动交通运输保障,指导督促国防交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和国防交通物资储备与调动相关工作。
(十)提升交通科技和信息化水平。推广交通科技新技术、新产品,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交通运输通讯、信息工作,引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战备办)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