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遵义市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博天堂ag

发布时间: 2023-12-25 14:42

2023年以来,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交通运输领域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将2023年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3年8月1-3日,正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查路检中发现,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6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车辆派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8月11日-10月5日,又检查发现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6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派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正安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两种违法行为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6万元。

二、遵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3年3月6日,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22年9月29日以来,遵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记录,车辆档案内容不齐全、资料未更新,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逾期未审验车辆未纳入台账,没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也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案

2023年7月20日,凤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政巡查发现,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在实施河道治理项目施工时,造成x3fa县道0km 85m至4km 50m路段混凝土路面损坏1029平方米,波形护栏损坏136米,挡墙损坏29立方米,标志牌损坏1块,护栏端头损坏1个,护栏立柱损坏一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全面对损坏路面设施等进行修复,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绥阳县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2023 年4月 10日,绥阳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抄告函,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对绥阳县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达到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为进行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绥阳县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张某擅自超限行驶公路案

2023年3月19日12:38时,仁怀市s208 五马非现场治超卡点监测发现,张某驾驶贵cf37**三轴货车车货总重为 77.00 吨,超限运输52.00吨,超限率为208%。张某涉嫌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经仁怀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立案调查。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余庆县某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3年7月5日22:30左右,余庆县公安交管局执法人员在余庆高速收费站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余庆县某某公司驾驶员腾某驾驶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贵ce9**q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黔南州瓮安县某某液化石油气储备厂仓库装载82瓶液化石油气,前往遵义市余庆县某某液化石油储备站。案件移送余庆县交通运输局后,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习水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蓉遵高速“3.2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死亡,事故调查认定,习水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习水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3年9月22 日,赤水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管、省交通执法二支队四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桂b270**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4人),以600元/天(高速过境费、油费除外)的价格,将旅行社1名女导游、7名乘客从贵阳送到遵义、茅台、土城的旅游景点旅游。经调查核实,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桂b270**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营运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案

2023年4月14日,余庆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乌江构皮滩库区大棚河渡口水域检查发现,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安排散货船“领航904”船舱搭载钻孔机械一台,现场施工人员7名,船员3人在构皮滩燃气管道穿越工程水下地质勘察钻孔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余庆县交通运输局对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责令改正,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桐梓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

2023年3月6日,桐梓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22年以来,桐梓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桐梓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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